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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浙江科技学院关于印发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学院办公室   点击次数:  发布时间:2009-06-22

今天是:2009年6月22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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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科院财〔2009〕2号

浙江科技学院关于印发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部、中心)、机关各部门、直属单位:

现将《浙江科技学院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六月十六日

 

浙江科技学院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

 

为加强学校的收费管理,规范学校的收费行为,根据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浙江科技学院实施学分制收费管理的复函》(浙价费2008215号)及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通知》(浙教计2006124号)的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学生缴费包括学费、住宿费和代管费三项。本办法仅适用于全日制本科生学费的管理。实行学分制收费后,学费由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组成,分两部分计收。

二、收费办法:专业学费按学年计收;学分学费按照学生实际修读课程的学分数收取,各专业收费标准如下:

1、一般专业收费标准如下:  (单位:元)

收费种类

项 目

普通专业

艺术类专业

学年制

学 费

3960

7000

学分制

专业学费

960

4000

每学分收费

75

75

2、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收费方式为:学分学费:75(/学分);专业学费:批准的年收费标准减40×75(元)。在基本学制内不能完成学业的,后续学习参照“一般专业”收取专业学费,我校负责考核评定的课程收取我校学分学费,外方负责考核评定的课程按照外方的课程收费标准由我校代收并免收我校学分学费。

3、中德联合培养本科生项目:在国内学习期间,按照所在的一般专业收费;通过选拔赴德学习期间的国内学费按原标准、原基本学制由我校收取。若德国院校收取学费,可凭德国院校出具的学费收据免交我校该学年的学分学费(不含毕业设计(论文)学分学费),但仍需向我校交纳该学年的专业学费。

4、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赴国()外学习、交流的按照《浙江科技学院在校学生出国()学习或交流暂行规定》(浙科院外20082)收取或减免学费。

三、四年制本科学生计费学分按160学分计,五年制本科学生计费学费按200学分计,其他学制按每学年40学分类推。学生毕业时所注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在计费学分以内的,按各专业最低毕业学分计收学分学费;专业最低毕业学分超出计费学分的,超出部分免收学分学费。

四、学生在教学计划规定的毕业最低学分以外加修、跨专业选修、一次补考后仍不及格需要重新学习课程或对已取得学分的课程成绩不满意而申请重新学习课程的,均计收学分学费。因课程不及格需重修的外方课程(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可凭合作学校的收费凭证免收我校学分学费。

五、学费的缴纳及收取办法。专业学费按学年计算,学分学费按学期计算。收费方式采用预收制,每学年收一次,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报到注册前缴纳。即学生入学时按学年制的标准预收,当学年结束时,计算出每生的专业学费和实际修读课程的学分学费总额,其与预收的差额,结转至下一学年,多退少补。

六、在校期间转专业的学生,从办理转专业的学期起,按新转入专业和年级的收费标准收费。

七、在校学生提前一学年修满学分达到毕业要求的,不再收取最后学年的专业学费。提前一学期修满学分达到毕业要求的,减半收取最后学年的专业学费。学生延期毕业的,按规定标准另行收取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

八、学生因退学、开除、休学、转学、出国等原因提前结束学业的,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算应退学年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实际学习的起始时点为开学日,截至时点为(办妥)离校手续日(以学校教务处提供的有效单据或文件证明为准),30天折算为一个月,不足30天的按1个月计算,一学年按10个月计算。学分学费均按实际已修学分多还少补。

九、在每学期学生选课结束后(含补、退选),以学生最终所选修课程的总学分作为学分学费的收取依据,不予退费(第八条规定的除外)。

十、经济困难学生可在开学初申请学费缓交,并凭缓交批准证明进行学籍注册和选课。办理学费缓交的学生须及时补交学费或办理助学贷款、学费减免等,在规定时间内缴清所有欠费,否则所修读课程成绩无效。

十一、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者不予注册(第十条规定的除外),所修读的课程成绩无效,并视情节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相应条款处理。

十二、学生结业后回校参加换证考试的,按照参加考试的课程学分总数向计财处缴纳相应的学分学费,免收专业学费。

十三、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浙江科技学院关于印发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浙科院政〔200799)文件同时废止。今后若遇上级有关部门调整学费标准,则上述收费标准作相应调整。

十四、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会同教务处负责解释。

 

 

 

 

 

 

 

主题词:收费  学分制  办法  通知

浙江科技学院院长办公室           2009年6月16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