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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教务处《关于调整补考管理规定的通知》

信息来源:学院办公室   点击次数:  发布时间:2009-06-30

各二级学院:

    根据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浙江科技学院实施学分制收费管理的复函》(浙价费﹝2008﹞215号),我校制定了《浙江科技学院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将从2009-2010学年第一学期起实行,结合新的收费政策,经研究,决定对我校的补考管理规定作以下调整:

   “浙江科技学院学生学籍管理的补充规定”第三条,关于补考中规定,课程成绩在40分以下者,不得补考,直接重修。现调整为所有选课学生(课程重修学生除外),若课程(实践性课程/环节除外)成绩不及格,均可参加一次补考,补考后仍不及格须重修;若实践性课程/环节不及格,则按“关于实践性环节补做、补考、补答辩实施细则的通知”(教务处【2008】9号)执行。

    请各二级学院将以上调整方案尽快通知到每位学生,并按调整后的要求做好下学期开学初的补考工作。

 

 

                               教务处

                               2009年6月25日

 

关于实践性环节补做、

补考/补答辩实施细则的通知

教务处〔2008〕9号

 

各二级学院(部)、各教学单位:

实验实践教学环节主要以培养学生实际动手能力为目标,注重过程考核。根据《浙江科技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及《浙江科技学院学生学籍管理的补充规定》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对实践性环节补做、补考/补答辩实施细则作如下通知:

1、课内实验考核不合格的学生不能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试。但如果在任课老师规定时间内补修、补做通过后,可参加下学期初该课程的补考。

2、独立设课的实验,如果平时实验成绩合格,仅期末实验理论考核不合格的,可补考一次,一般安排在下一学期初;如果平时实验成绩不合格,则不能参加期末考核,须重修。

3、对于课程设计、认识实习、生产技术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环节,如果因过程不合格而不能进入答辩环节的,须重修;如果过程合格进入答辩环节而答辩不通过的,则应在第二学期初安排补答辩。

 

附件下载:关于调整补考管理规定的通知